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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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大通县各乡镇都会存在农田残膜清理回收不及时、不彻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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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大通县各乡镇都会存在农田残膜清理回收不及时、不彻底等现象,大量残膜弃置于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和交通沿线,造成“白色污染”。
(一)农田残膜清理不及时。大通县2024年以马铃薯为主的覆膜种植培养面积约10万亩,农膜使用量较大,督察发现,覆膜种植培养面积较大的城关、桦林、朔北等乡镇农田残膜清理不及时,大量残膜弃置于田间地头,随风散落至房前屋后、沟渠水体、田野树梢和交通沿线,造成“白色污染”。
(二)农田残膜回收不完全。按照“谁供膜、谁回收”的原则,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全膜覆盖栽培技术推广项目”残膜回收,但其他种植户产生的残膜未能得到及时回收,堆弃散落在田间地头现象较为突出。
属地有关部门残膜回收利用全过程监管有差距,督促指导和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残膜污染治理宣传不足,压实种植户残膜回收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对未回收残膜行为及时查处。
大通县政府两次召开问题整改调度会和推进会,安排部署整改整治工作,印发《农田残膜回收倡议书》7000余份,组织并且开展残膜清理回收工作。截至3月1日,城关镇、桦林乡、朔北乡共清理回收农田残膜596吨。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督导属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残膜污染治理监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民和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运维管理能力低,行业部门监管、排查、整治工作力度不足,属地重视不够,导致出水水质频繁超标,影响湟水河水生态环境。
(一)出水水质频繁超标。2024年,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日均值超标37次。针对该问题,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督办21次,行政处罚2次,但超标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2025年1月至2月仍存在总氮日均值5次超标的情况。
(二)进水浓度长期超设计值。该污水处理厂进水长期混入未经处理的餐饮、屠宰废水,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长期超设计范围,对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影响较大,加之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工艺调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够,致使污水处理效能低,出水水质频繁超标。
(三)问题整改推进缓慢。属地有关部门直至2024年7月,才计划在该污水处理厂区内建设1000立方米隔油池,但至2025年3月仍未建成,导致污水处理厂遭受高浓度进水冲击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运维管理能力不够,应急处置能力不高。属地对问题整改不重视,推动问题解决不力,有关部门对污水排入管网监管不到位,致使问题久拖不决。
民和县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异常进水问题开展排查溯源工作,建设完成3000吨/日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项目,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持续跟踪督办,督促属地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格尔木市永发物流园长期违规取用地下水、随意排放洗车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一)长期违法排放污水。该物流园生活垃圾污水、4家洗车商户清洗大型货车废水未经处理长期直排物流园东侧沟内,废水呈现黑色或红褐色,异味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二)长期违法取水。该物流园未配套建设供水管网,为向园内商户提供用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情况下,擅自建设机井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达5.5万立方米。
(三)问题整改不彻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先后3次督办属地及有关部门进行问题整改,有关部门虽开展整改工作,但违法取水和排污等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反复发生。
永发物流园及园内相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漠,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长期违法取水排污。属地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推进企业问题整改不力,有关部门对物流园违法取水排污等问题监管缺位,致使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长期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格尔木市有关部门已责令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建设污水处理设备,规范处理处置洗车和生活垃圾污水。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持续跟踪督办,督促属地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乌兰县发投碱业柯柯盐矿、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柯柯盐矿、青海盐业柯柯制盐分公司、青海盐业茶卡制盐分公司、青海友明盐化等5家企业环境管理上的水准不高,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违法排放问题频发,厂区生产设施布局混乱、物料无序堆放,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一)落实环评及排污许可措施要求不到位。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柯柯盐矿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洗盐废水沉淀池。青海盐业柯柯制盐分公司建设的洗盐废水沉淀池规模小,洗盐废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理排放外环境。青海盐业茶卡制盐分公司在洗盐车间清洗废水收集池擅自设置排污口;新建的5处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随意排放。发投碱业柯柯盐矿将混有生活垃圾污水的含盐废水泵输至厂外自然水体;洗盐废水未全部收集回用,存在溢流外排情况;洗盐废水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青海友明盐化生产时废水未规范收集,在厂区内肆意横流;违规布设生产废水排污管道和排污口。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柯柯盐矿生活垃圾污水未落实收集转运处置要求,直排外环境。
(三)物料无序堆放、沟渠布局混乱。发投碱业柯柯盐矿、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柯柯盐矿和青海友明盐化等企业矿区地表沟渠纵横,管线排口布局混乱,原盐渣土无序堆放,整体环境脏乱差。
5家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粗放。属地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不力,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日常检查存在盲区,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海西州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对相关公司进行查处,要求立行立改。目前,相关公司制作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已规范处置,物料无序堆放等问题已完成整改。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持续督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举一反三督促企业全面完成问题整改整治。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门源县部分乡镇存在生活和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不规范等现象,环境综合整治不力。
(一)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突出。门源县珠固乡境内设置非正规垃圾临时堆放点,露天堆存大量生活垃圾,无任何“三防”措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体检”专项行动已向属地反馈该问题,但督察发现,该问题仍未有效整改。青石嘴镇将建筑及生活垃圾倾倒至河道边坡、农田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
(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不及时。门源县东川镇部分村庄垃圾箱长期满溢,生活垃圾转运不及时,堆存在垃圾箱周边腐烂发臭,异味严重。
(三)垃圾处置不规范。门源县东川镇供热站附近空地、青石嘴镇客运汽车站西侧堆存大量建筑垃圾,长期未清运;青石嘴镇和东川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规范、覆土压盖不及时,运行管理台账不健全。
属地对城乡垃圾排查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垃圾随意倾倒等问题整治不彻底,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导致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突出。
门源县立行立改,组织人员、机械车辆,清理整治垃圾堆放点位4处,清运垃圾3100余吨,区域环境卫生显著改善。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持续督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置机制,确保问题彻底整改。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囊谦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管理不规范,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一)工程设施建设不到位。该生活垃圾填埋场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规范建设垃圾拦挡坝,部分垃圾渗滤液及雨水淋溶液溢流至外环境,环境风险隐患突出。2024年6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属地进行问题整改,但截至目前整改工作仍无实质进展。
(二)运行管理不规范。该生活垃圾填埋场未按要求开展分区填埋和覆土压实,排洪渠内垃圾清理不及时,部分排洪渠堵塞。未按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监测频次不够、部分监测因子缺失等问题。
属地对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环境风险防范重视不够,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改落实不力。
囊谦县正在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垃圾填埋场整治项目方案编制工作。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督导属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高质效推动问题整改,稳步提升垃圾处置管理运行水平。
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指出青海省杂多县色青涌建筑用石灰岩矿,存在“越界开采、违法占地、违规取水、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以及环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该问题虽经多次督办,仍未完成整改,问题久拖不决。
州县整改方案明确要求2023年5月底前,对开采的矿山及占用草地进行生态修复,但杂多县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未能在时限内完成整改。2023年8月、9月和2024年6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先后3次督办属地要求加快问题整改,但仍推进不力,整改缓慢。截至目前,矿区部分设备未拆除,场地平整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未完成。
杂多县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关部门推动处理问题不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致使杂多县色青涌建筑用石灰岩矿反馈问题整改一拖再拖。
州县有关部门已依法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正在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整治。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持续督导属地和有关部门着力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玉树市平安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存在日常操作及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设施设置不合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
(一)日常操作及检测行为不规范。该企业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要求,进行排气分析仪泄漏检查,同时在NOx分析仪单点高低标气未通过检查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
(二)检测设施设置不合理。该企业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要求,规范布置检测线视频监控装置,未安装设备操作区域视频监控设备、移动式摄像机等。
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使用等违法手段,帮助超标机动车实现“假达标”,逃避环境监管和整改责任。属地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监管不够,问题发现不及时。
属地有关部门已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下一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持续督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着力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白准确地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2024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明确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固态废料能源化利用相对于化石燃料具有更低的碳排放因子,是水泥、钢铁、火电、有色、石化、建材等传统行业节能降碳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双碳”背景下及“无废城市”建设中发展的潜在能力巨大。
为充分交流固态废料能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成果、新装备,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科学技术创新,推动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固态废料产业创新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25年5月16日-18日在江苏无锡共同举办“‘双碳’背景下固态废料能源化利用交流论坛”。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态废料能源化利用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精准对接固态废料能源化利用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1.市政污泥、废纺织品、废橡胶、废塑料、废风机叶片,以及餐厨垃圾、农林废弃物、禽畜粪污生物质等有机类固态废料产生单位;
3.固体废物能源化利用有关政策研究、研发技术、设备生产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检测、运维、环评等相关机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