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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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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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平南县镇隆镇平安村塘梨屯大岭塘的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开展联合检查;9月19日对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经营者陶桂颂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建设有4幢猪舍,员工宿舍及仓库等,全场建设有1个约500立方米的密闭化粪池,1台干湿分离机,2个堆粪房,1个隔离房,一个约1500立方米的黑膜储液池,正在建设沼气池。2023年10月开始养殖商品猪,在上一批生猪出栏后,于2025年8月22至24日又购入仔猪2490头养殖。该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未按照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内容:“沼气池530立方2个,储液池1250立方1个,配套350立方/d解决能力的污水处理”进行建设,也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5.1设施设备总体要求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5.5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的密闭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天气特征情况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的要求,生产的粪污经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处理设施处理后,用灌车运给签有粪污利用协议的果场、林地进行消纳。你养殖场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9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养殖场建设有4幢猪舍,员工宿舍及仓库等,全场建设有1个约500立方米的密闭化粪池,1台干湿分离机,2个堆粪房,1个隔离房,一个约1500立方米的黑膜储液池,正在建设沼气池。于2025年8月22至24日购入仔猪2490头养殖。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场经营者陶桂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养殖场建设有4幢猪舍,员工宿舍及仓库等,全场建设有1个约500立方米的密闭化粪池,1台干湿分离机,2个堆粪房,1个隔离房,一个约1500立方米的黑膜储液池,正在建设沼气池。2023年10月开始养殖商品猪,在上一批生猪出栏后,于2025年8月22至24日又购入仔猪2490头养殖。证明你养殖场没有合伙人,是个体工商户。
(三)影像证据:2025年9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
证明:你养殖场建设有4幢猪舍,员工宿舍及仓库等,建设的黑膜储液池和正在建设沼气池及周边的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
2.《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复印件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件4份,《平南县镇隆镇益养殖场栏舍内视频监控截图》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19日;提供单位: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
4.《粪污利用协议书》、《粪污消化合同》复印件共9份,《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表(2025年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平南县镇隆镇港益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